溧阳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
(2009年9月 修订)
为进一步加强“效率中心”建设,严肃岗位纪律,严格上下班作息制度,规范请销假行为,特修订考勤制度如下:
一、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,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,按规定准时上下班,考勤结果由督查科负责汇总,每月公布。
二、按规定着装,佩证上岗,不得擅离职守,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:
1、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的,按规定请假,经同意后方可外出。一般工作人员需向科室、窗口负责人请假;科室、窗口负责人需向值周领导请假。
2、因公外出办事要求先到岗请假,后外出办事,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。办事回来须销假。
3、请假半天以上,须报值周领导同意。请假一天以上,须递交书面请假条。
4、请假两天以上,须报“中心”主任审批同意。
5、凡没有请假擅离岗位的,一律作旷工处理。半天以内的,按半天计算。
6、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安排好岗位工作,两天以上假期,必须由窗口单位分管领导同意,并及时安排顶岗人员到窗口工作。
7、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督查科备案。
三、请假离岗的工作人员,一律明示去向牌。
四、一个月内,事假累计超过五天,病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,不参加当月考核。
五、当月旷工一天者,扣发当月考核奖,全年累计旷工在三天以上者,扣发半年度考核奖,经常性旷工,作退回原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。
六、鼓励按国家规定休公休假。